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功代表中国企业参加境外航空货运反垄断诉讼索赔
更新时间:2014-03-17 17:13:00
2000年1月1日以来,国内外航空公司纷纷在正常航空运费之外,向货主、货代企业收取燃油附加费。2001年"9·11"事件以后,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开始在正常航空运费之外,向货主、货代企业收取安全附加费。2003年伊拉克战争以后,又在正常航空运费之外,向货主、货代企业收取战争风险附加费、美国海关附加费。由于各航空货运公司收取的上述四种附加费,不仅远远高于实际成本,而且存在各航空公司恶意同谋,损害航空运输服务购买者权益的重大违法嫌疑。
2006年2月以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英国、韩国和欧洲联盟陆续对在正常航空运费以外,向广大货主、货代企业收取各种附加费的国际货运航空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对涉嫌垄断的航空公司作出处罚。其中,美国已对香港国泰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荷兰航空公司、北欧航空公司、荷兰马丁航空公司、澳洲航空公司、英国航空公司、大韩航空公司、千塔斯航空公司、日本航空公司等十大航空公司处以总计12.74亿美元的罚款,欧盟已对包括英国航空公司、法荷航空集团、加拿大航空公司、日本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香港国泰航空公司等十一家航空公司处以7.99多亿欧元的罚款。
根据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律和欧盟有关规定,国家或欧盟反垄断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受害单位和个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凡是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绝大多数都会胜诉。因此,世界各地的航空货运服务购买者分别在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对包括上述公司在内的近四十个较大国际货运航空公司提起了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关专家预计仅仅美国集体诉讼累计和解金额就会超过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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